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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商初字第00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蒋京梅与泗阳县鑫泰棉纺有限公司、徐开聪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京梅,泗阳县鑫泰棉纺有限公司,徐开聪,钱金珠,向明,魏迎祥,梁学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商初字第0028号原告蒋京梅。委托代理人韦正东。被告泗阳县鑫泰棉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东区。法定代表人徐开聪,董事长。被告徐开聪。被告钱金珠。被告向明。被告魏迎祥。委托代理人高传亮。被告梁学莉。原告诉称:要求被告泗阳县鑫泰棉纺有限公司、徐开聪、钱金珠、向明、魏迎祥、梁学莉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自2012年10月8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诉讼费用由六被告负担。经审查,本案被告徐开聪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泗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徐开聪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泗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不应按经济纠纷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京梅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50元,退还原告蒋京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少华审 判 员  刘慧玲人民陪审员  史硕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单宇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