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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江商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扬州筑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中航鑫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筑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中航鑫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江商初字第00376号原告扬州筑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沿江开发区兴港路。法定代表人潘海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鹏。被告中航鑫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永兴路东润第一城商业楼B楼102室。法定代表人朱吉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筑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鑫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筑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筑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扬州筑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向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新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