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民一初字第163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连得、张金花等与袁学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得,张金花,袁学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一初字第1631-1号原告张连得,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张金花,女,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袁学伟,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受理了原告张连得、张金花诉被告袁学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凌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