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民三初字46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民三初字4603号原告方某某,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沈某某,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原告方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景富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景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