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31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雷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159号原告雷某,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畲族,住福安市。被告张某,女,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安市,住宁德市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经本院法官动员原告先行撤回起诉给被告半年和好期,原、被告若不能和好,半年后再起诉离婚,由法院判决离婚为由,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开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兰成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