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钟刑二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乔佩佩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佩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钟刑二初字第146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佩佩,女,1991年12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池州市。2014年7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8月22日被取保候审。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检调刑诉(2014)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佩佩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宝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佩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被告人乔佩佩于2014年6月中旬的一天,在本市钟楼区永红街道新华村委金家村288号8011室,采用推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高XX家中的“CK”手表1只、“PANGCHI”手表1只、足金戒指1枚、足金项链1条及衣物等物,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345元。2、被告人乔佩佩于2014年7月24日上午,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盗窃被害人高XX家中的卫生纸、葡萄等物,被告人乔佩佩作案时被张X等人当场抓获,盗窃未能得逞。案发后,被告人乔佩佩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部分赃物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家属为其退赔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乔佩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被害人高XX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张X、戚X、邹XX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部分赃物的照片,扣押、发还清单,常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收条、谅解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佩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乔佩佩部分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乔佩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佩佩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佩佩犯盗窃罪;部分犯罪是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佩佩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洁人民陪审员 顾华珍人民陪审员 郭静娣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