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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巢执字第011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赵诗萍与张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诗萍,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巢执字第01164号申请执行人:赵诗萍被执行人:张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巢民二初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张超价值肆万陆仟叁佰玖拾伍元伍角柒分的财产。(¥46395.57元)二、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昌荣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 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