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开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宝村、王建芬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东营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村,王建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东营市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开民初字第286号原告:王宝村,男,汉族。原告:王建芬,女,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伟,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马翠苹,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东营市分公司。负责人:许同博,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学宗,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洪宝,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宝村、王建芬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东营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宝村、王建芬以起诉被告错误为由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宝村、王建芬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村、王建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王宝村、王建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