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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春法执字第65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莫纯金与叶立永、陈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纯金,叶立永,陈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春法执字第659-1号申请执行人:莫纯金,男,住阳春市春城街道。被执行人:叶立永,男,住阳春市春城街道。被执行人:陈雪梅,女,住阳春市春城街道。申请执行人莫纯金与被执行人叶立永、陈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4)阳春法民一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叶立永、陈雪梅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确定计算)给申请执行人莫纯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房地产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叶立永、陈雪梅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阳春法执字第6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雄威审判员  吴陆出审判员  李德运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蓝俊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