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春法执字第65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莫纯金与叶立永、陈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纯金,叶立永,陈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春法执字第659-1号申请执行人:莫纯金,男,住阳春市春城街道。被执行人:叶立永,男,住阳春市春城街道。被执行人:陈雪梅,女,住阳春市春城街道。申请执行人莫纯金与被执行人叶立永、陈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4)阳春法民一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叶立永、陈雪梅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确定计算)给申请执行人莫纯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房地产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叶立永、陈雪梅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阳春法执字第6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雄威审判员 吴陆出审判员 李德运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蓝俊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