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法民初字第117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杨浩英等人与孙珍玲等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张某某,孙某某,李某某,杨某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1178-1号原告杨某甲,女,195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某,男,195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某,女,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乙(曾用名杨文健),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杨某甲诉被告孙某某、李某某、杨文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铁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闵健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