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一初字第032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赵园园与丁书元、宿州亿路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园园,丁书元,宿州亿路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3272号原告:赵园园,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路娟,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书元,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宿州亿路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园园与被告丁书元、宿州亿路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园园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书元、宿州亿路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园园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园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园园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