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执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胡林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林孟,徐金海,安徽省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执字第00470号申请执行人:胡林孟,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徐金海,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被执行人:安徽省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学高,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4)禹民二初字第001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徐金海、安徽省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