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哈刑执字第30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宋广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广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哈刑执字第3047号罪犯宋广涛,男,汉族,1982年5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服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4日作出(2005)绥中法刑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广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6790元。被告人宋广涛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7日以(2006)黑刑一终字第2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刑事部分上诉,判决将民事赔偿改判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343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6日以(2008)黑刑执字第896号���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1年8月30日以(2011)黑刑执字第62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于2014年9月30日根据该犯减刑后的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提出,罪犯宋广涛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内务卫生合格,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于2012年1月20日因手机关押禁闭15天;2012年3月28日因私藏违禁品关押禁闭15天,禁闭解除后,该犯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悔过。为此,建议对罪犯宋广涛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犯宋广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提出的事实和证据相一致。该犯民事赔偿义务部分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履行民事赔偿义务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广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宋广涛的减刑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广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30日起至2027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军审判员 梁 玉 民审判员 李 文 博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