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商初字第20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山东伟润工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博通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伟润工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博通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商初字第2083号原告:山东伟润工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路30号。法定代表人:张玉芳,总经理。被告:山东博通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辽河路南、燕山路东。法定代表人:亓汝石。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伟润工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东博通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伟润工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1元,由原告山东伟润工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文清陪审员 薛冰冰陪审员 梁荣荣二0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