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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海法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支行与宜昌双剑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支行,宜昌双剑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三昆,黄佐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保字第00375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福绥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1462852-9。代表人:高晓勇。委托代理人:陈晓赤,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隆恩,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宜昌双剑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四方堰****号。法定代表人:陈相,经理。被申请人: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环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史启贵,董事长。被申请人:陈三昆。被申请人:黄佐菊。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宜昌双剑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三昆、黄佐菊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10月12日,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影响其权益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双剑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循航889”、“循航998”、“循航898”等三艘船舶的所有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支行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对“循航889”、“循航998”、“循航898”三艘船舶的所有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国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焱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