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茌法执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许娟与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娟,山东省顺发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李涛,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茌法执字第1119号申请执行人:许娟,女,1982年5月29日生,汉族,工人,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山东省顺发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李涛,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涛,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军,女,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系李涛之妻。申请执行人许娟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山东省顺发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李涛、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茌民一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7月17日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单位账户、工资账户和存款以及房产、车辆。发现被执行人单位无存款。经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个人工资账户。2014年7月24日给被执行人刘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茌民一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