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商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金慧、张朋朋。武义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金慧,张朋朋,武义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商初字第1388号原告青州中银富登村镇��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范公亭东路泰丰休闲广场A区3201商铺。法定代表人于见波,行长。被告金慧。被告张朋朋。被告武义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慧、张朋朋。武义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物一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傅安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帅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