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恢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吴玉华与刘方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华,刘方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恢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吴玉华。被执行人刘方爱。申请执行人吴玉华与被执行人刘方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27日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1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志胜审 判 员 王 刚人民陪审员 刘同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