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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恢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吴玉华与刘方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华,刘方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恢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吴玉华。被执行人刘方爱。申请执行人吴玉华与被执行人刘方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27日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1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志胜审 判 员  王 刚人民陪审员  刘同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