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威与翟永刚、安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威,翟永刚,安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王威被执行人翟永刚被执行人安保平申请执行人王威与被执行人翟永刚、安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2014)铁商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翟永刚、安保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义务和报告此前的一年的财产状况。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王威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铁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治钧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弭元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