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光兰与吴道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盐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吴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某某外出务工,家中无任何财产、银行无存款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吴某某母亲张某某笔录、询问王某某笔录以及查询银行回执相佐证。申请人王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以“吴某某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其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津县人民法院(2014)盐执字第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熊世凯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金刚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