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榆民初字第031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0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杜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某公司,杜某某,杨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3111号原告黄某某。被告某公司。被告杜某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陕西八方萨索特家具家纺有限责任公司、杜某某、杨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6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沙东审 判 员  乔秀萍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祁晓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