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法民初字第035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与杨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5)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杨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法民初字第03530号原告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营盘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3437-3。法定代表人王华,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兴云,男,195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被告杨伟,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与被告杨伟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市铜梁区财政局负担。审判员 郭 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逯莉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