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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民一初字第027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孙幼红诉陈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幼红,陈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2785号原告:孙幼红,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陈瑛,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孙幼红诉被告陈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3日诉至本院,同日,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安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幼红及被告陈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熟人关系,因被告做生意周转困难,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60000元。2013年7月23日,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无力归还,经双方结算,被告已结欠原告利息15600元未付。经双方协商,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2%计算,1年内分二次归还。然到期后,被告拒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归还借款60000元,利息31200元(按月息2份计算至2014年9月23日止);2、承担诉讼费。被告陈瑛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现经济困难,欠外债太多无钱归还,不同意承担利息。本院认为,被告陈瑛承认原告孙幼红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其约定归还原告借款本息,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现原告要求其立即归还借款本息,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幼红借款60000元及利息312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被告陈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安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璐附法律条文: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