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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丹阳兴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兴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臻誉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瀚博商贸有限公司,周孙松,张光莲,李罗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金陵西路152号。法定代表人吴顺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丹阳兴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大泊社区3楼1号。法定代表人周孙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臻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开发区幸福大厦建行2-3楼。法定代表人李罗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瀚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开发区化工二经路(大泊社区)。法定代表人李罗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孙松。被执行人张光莲。被执行人李罗松。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丹阳兴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臻誉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瀚博商贸有限公司、周孙松、张光莲、李罗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镇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丹阳兴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臻誉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瀚博商贸有限公司、周孙松、张光莲、李罗松均未依上述判决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因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江苏瀚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系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丹阳兴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臻誉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瀚博商贸有限公司、周孙松、张光莲、李罗松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镇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凯审 判 员 孟 涛代理审判员 张 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昌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