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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民初字第401号原告李某某,女,1964年X月X日出生,某某族,农民,住古丈县某某号。被告黄某某,男,1962年X月X日出生,X族,农民,古丈县人,住古丈县某某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张 开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松林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