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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邵民初字第31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民初字第3141号原告陈某。被告聂某。原告陈某与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官正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丽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