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民初字第31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民初字第3141号原告陈某。被告聂某。原告陈某与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官正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丽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