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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开法执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汇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平市恒丰饲料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汇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平市恒丰饲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执字第1388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汇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广珠大门路段国标国际商业城1座2层308号。法定代表人曾炳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开平市恒丰饲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八一南溪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谭德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关炎相,该公司员工。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汇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平市恒丰饲料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开平市恒丰饲料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开平市恒丰饲料实业有限公司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支付货款69350元及利息和代垫受理费766元。经查实,被执行人开平市恒丰饲料实业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拖欠一批供货商的货款,陆续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在其他执行案的诉讼期间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的生产设备一套(含锅炉)。在本系列案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内地磅一套、冰箱一台和空调七台,故在本案中执行予以查封。厂房内的土地是租赁八一村委会的,该村委会证明证实临时性建筑物生产性厂房和生活办公用房各一栋归其所有,故本院未能进行整体查封和拍卖,以及拍卖成交后,竞买人需在按村委会的要求在限期内自行拆除、搬走上述设备。另一申请执行人冯仲豪和当地村委会对临时建筑厂房和生活用房的权属提出异议,村委会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待临时建筑的权属确定后再进行整体拍卖。经查明,被执行人在开平市辖区未有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开法执字第13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 华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锡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