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赤立终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张学武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赤立终字第8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学武,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克什克腾旗。上诉人张学武不服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4)克行立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给予上诉人诉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学武向原审法院提交起诉状后,其未能提供有关部门对其采取行政措施的有效证据进行证明,故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乔慧婷审判员 吉 雅审判员 刘汉章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