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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岐民初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杨宁科与罗新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罗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岐民初字第00694号原告杨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系原告杨某之妻。被告罗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原告杨某与被告罗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2013年11月份,被告将自己在宝鸡市金台区某某新城承揽的部分修补、打磨墙面工程分包给我,我和妻子两人加班加点,完成了工程任务。一月后被告支付我工程款4000余元,下欠7000元被告亲笔书写欠条一张,并承诺2014年2月底一次性付清。此后,我多次向被告索要,但被告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脱。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我状诉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清偿拖欠我的工程款7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罗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被告将自己在宝鸡市金台区某某新城承揽的部分修补、打磨墙面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便叫其妻和他人将被告所承揽的部分修补、打磨墙面工程施工完成。一月后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工钱,余款经原告多次打电话索要,被告于2013年腊月29日去原告家经算账,下欠7000元因被告无款支付,便向原告出具了工程款欠条。后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笔录及原告提交的工程款欠条在卷证实,经审核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将自己承包的某某新城的部分修补、打磨墙面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组织他人完成了应由被告去完成的工作,原告交工后被告理应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原告的诉请合法,被告至今拖欠拒不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杨某劳动报酬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罗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俊民人民陪审员  李省平人民陪审员  韩勤俭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安贝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