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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达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达林,臧道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1378号申请执行人王达林,居民。被执行人臧道伍,居民。王达林与臧道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建冈民初字第00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一、被告臧道伍偿还原告王达林劳动报酬款22094元,于2014年1月25日前给付1.1万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11094元。上述款项如有一期不按约履行,原告即可就全部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1227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区,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建冈民初字第00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熊   进审判员 殷 中 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淑(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