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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民二初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二初字第00471号原告辽宁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长安。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文平审 判 员  张 健人民陪审员  肖 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