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28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川区佳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富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佳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富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2812号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佳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和平路时代商都B-2-2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1992-5。法定代表人皮中满,重庆市南川区佳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毅,男,重庆市南川区佳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罗琴,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富伟,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王治容(被告李富伟之妻),务农,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佳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富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佳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佳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佳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佳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佳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冯 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焜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