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荔法民三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孙雪双与广州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雪双,广州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民三初字第43号原告:孙雪双,女,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委托代理人:张哲、黄福轩,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徐汝心,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淑素,该司法务主管,联系地址。委托代理人刘辉辉,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雪双诉被告广州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雪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雪双承担。审 判 长 潘瑞冰代理审判员 方 婷人民陪审员 黄少虹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健华段文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