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厦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泉州市泉港宏力鞋业有限公司、鳄莱特(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泉州市泉港宏力鞋业有限公司,鳄莱特(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林建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厦民初字第39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负责人周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嵘、郑跃滨,福建金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泉港宏力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建程。被告鳄莱特(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建程。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志鹏,公司员工。被告林建程,男,汉族,1967年8月31日出生。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下称中信银行厦门分行)与被告泉州市泉港宏力鞋业有限公司(下称宏力公司)、鳄莱特(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鳄莱特公司)、林建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厦门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徐嵘、郑跃滨、被告宏力公司、鳄莱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志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建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信银行厦门分行诉称,2011年9月1日,中信银行厦门分行与宏力公司签订两份《综合授信合同》(编号:(2011)厦银授字第359-1、359-2号),约定:宏力公司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可向中信银行厦门分行申请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分别为4000万元、35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可用于贷款、票据承兑及票据贴现等;本合同约定的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均为3年(即2011年9月6日至2014年9月6日)。同日,鳄莱特公司与中信银行厦门分行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1)厦银最保字第359-31号),合同约定鳄莱特公司为主合同《综合授信合同》(编号:(2011)厦银授字第359-1、359-2号)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7500万元。同日,林建程与中信银行厦门分行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1)厦银最保字第359-32号),合同约定林建程为主合同《综合授信合同》(编号:(2011)厦银授字第359-1、359-2号)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7500万元,作为林建程配偶的何宝玲亦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确认。为此宏力公司自愿以其自有的位于泉州市泉港区山腰镇新宅村的土地、房产(其中地产权属证书号为泉港国用(2003)字第049号,房产权属证书号为泉房权证泉港字第007705、0082**号)为主合同《综合授信合同》(编号:(2011)厦银授字第359-1、359-2号)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4000万元,并于2011年9月1日与中信银行厦门分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1)厦银最抵字第359-33号),随后于2011年9月6日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2013年2月19日,中信银行厦门分行与宏力公司、林建程、鳄莱特公司分别签订《综合授信补充协议》(编号:(2013)厦银授字第045-1、045-2、045-3号),均载明:乙方(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同意,甲方(宏力公司)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14年2月22日可一次或分次向乙方书面申请使用《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2011)厦银授字第359-1、359-2号)项下综合授信额度。2013年3月1日,中信银行厦门分行与宏力公司签订一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3)厦银贷字第006618号),约定:1、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3、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支付针织布等货款;4、本合同项下实际单笔提款日与合同签署日间隔在六个月以内时,贷款利率以贷款实际提款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即为年利率7.5%,贷款期内利率保持不变;5、合同项下的贷款采用定期付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6、甲方(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的本金,乙方(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本合同届时适用的贷款利率加收50%罚息利率计收利息;7、甲方(被告)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乙方(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有权根据逾期天数按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当日,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1000万元。2013年3月1日,中信银行厦门分行与宏力公司签订一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3)厦银贷字第006621号),约定:1、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2000万元;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3、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支付鞋底等货款;4、本合同项下实际单笔提款日与合同签署日间隔在六个月以内时,贷款利率以贷款实际提款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即为年利率7.5%,贷款期内利率保持不变;5、合同项下的贷款采用定期付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6、甲方(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的本金,乙方(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本合同届时适用的贷款利率加收50%罚息利率计收利息;7、甲方(被告)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乙方(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有权根据逾期天数按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当日,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2000万元。2013年3月4日,中信银行厦门分行与宏力公司签订一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3)厦银贷字第006623号),约定:1、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1250万元;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3月4日至2014年3月4日;3、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支付镜面二层皮等货款;4、本合同项下实际单笔提款日与合同签署日间隔在六个月以内时,贷款利率以贷款实际提款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即为年利率7.5%,贷款期内利率保持不变;5、合同项下的贷款采用定期付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6、甲方(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的本金,乙方(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本合同届时适用的贷款利率加收50%罚息利率计收利息;7、甲方(被告)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乙方(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有权根据逾期天数按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当日,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1250万元。2013年3月4日,中信银行厦门分行与宏力公司签订一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3)厦银贷字第006630号),约定:1、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750万元;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3月4日至2014年3月4日;3、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支付仿猪皮等货款;4、本合同项下实际单笔提款日与合同签署日间隔在六个月以内时,贷款利率以贷款实际提款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即为年利率7.5%,贷款期内利率保持不变;5、合同项下的贷款采用定期付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6、甲方(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的本金,乙方(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本合同届时适用的贷款利率加收50%罚息利率计收利息;7、甲方(被告)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乙方(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有权根据逾期天数按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当日,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750万元。2013年3月6日,中信银行厦门分行与宏力公司签订一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3)厦银贷字第006622号),约定:1、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3月6日至2014年3月6日;3、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支付鞋款等货款;4、本合同项下实际单笔提款日与合同签署日间隔在六个月以内时,贷款利率以贷款实际提款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即为年利率7.5%,贷款期内利率保持不变;5、合同项下的贷款采用定期付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6、甲方(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的本金,乙方(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本合同届时适用的贷款利率加收50%罚息利率计收利息;7、甲方(被告)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乙方(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有权根据逾期天数按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当日,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1000万元。2013年8月22日,中信银行厦门分行与宏力公司签订一份《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编号:(2013)厦银承字第011544号),约定:1、宏力公司申请承兑壹张汇票票面金额为1000万元,宏力公司确认其委托支付上述汇票金额不附加任何条件,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于汇票到期日或到期后的见票当日支付汇票金额;2、宏力公司应按票面金额的50%在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指定的保证金账户中(账号:×××4162)存入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500万元,以担保承兑汇票到期付款;3、承兑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在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承兑前由宏力公司一次性付清;4、承兑汇票到期日,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凭票支付票款。到期日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未获清偿的票款,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将根据逾期天数及逾期付款金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罚息。罚息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时,从调整值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当日,宏力公司向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提交了《购销合同》(编号:HL-JX1305253)、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同时宏力公司向其在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处的保证金账户缴存了500万元的保证金,同日,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向宏力公司出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编号:3020005321922501),出票人为宏力公司、付款行为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清算中心,收款人为泉州嘉欣贸易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交通银行泉州分行,出票金额为100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2月22日。2013年8月23日,中信银行厦门分行与宏力公司签订一份《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编号:(2013)厦银承字第011545号),约定:1、宏力公司申请承兑壹张汇票票面金额为1000万元,宏力公司确认其委托支付上述汇票金额不附加任何条件,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于汇票到期日或到期后的见票当日支付汇票金额;2、宏力公司应按票面金额的50%在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指定的保证金账户中(账号:×××4467)存入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500万元,以担保承兑汇票到期付款;3、承兑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在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承兑前由宏力公司一次性付清;4、承兑汇票到期日,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凭票支付票款。到期日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未获清偿的票款,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将根据逾期天数及逾期付款金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罚息。罚息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时,从调整值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当日,宏力公司向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提交了《购销合同》(编号:HL-YS1306045)、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同时宏力公司向其在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处的保证金账户缴存了500万元的保证金,同日,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向宏力公司出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编号:3020005321922448),出票人为宏力公司、付款行为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清算中心,收款人为晋江裕晟贸易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农业银行泉州陈埭支行,出票金额为100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2月23日。2013年9月2日,中信银行厦门分行与宏力公司签订一份《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编号:(2013)厦银承字第011603号),约定:1、宏力公司申请承兑壹张汇票票面金额为400万元,宏力公司确认其委托支付上述汇票金额不附加任何条件,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于汇票到期日或到期后的见票当日支付汇票金额;2、宏力公司应按票面金额的50%在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指定的保证金账户中(账号:×××8006)存入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200万元,以担保承兑汇票到期付款;3、承兑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在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承兑前由宏力公司一次性付清;4、承兑汇票到期日,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凭票支付票款。到期日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未获清偿的票款,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将根据逾期天数及逾期付款金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罚息。罚息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时,从调整值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当日,宏力公司向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提交了《购销合同》(编号:HL-ZT1306172)、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同时宏力公司向其在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处的保证金账户缴存了200万元的保证金,2013年9月3日,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向宏力公司出具了壹张《银行承兑汇票》(编号:3020005321922631),出票人为宏力公司、付款行为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清算中心,收款人为晋江卓特贸易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农业银行晋江陈埭支行,出票金额为40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3月2日。2013年9月2日,中信银行厦门分行与宏力公司签订一份《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编号:(2013)厦银承字第011559号),约定:1、宏力公司申请承兑壹张汇票票面金额为600万元,宏力公司确认其委托支付上述汇票金额不附加任何条件,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于汇票到期日或到期后的见票当日支付汇票金额;2、宏力公司应按票面金额的50%在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指定的保证金账户中(账号:×××7865)存入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300万元,以担保承兑汇票到期付款;3、承兑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在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承兑前由宏力公司一次性付清;4、承兑汇票到期日,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凭票支付票款。到期日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未获清偿的票款,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将根据逾期天数及逾期付款金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罚息。罚息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时,从调整值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当日,宏力公司向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提交了《购销合同》(编号:HL-ZT1306172)、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同时宏力公司向其在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处的保证金账户缴存了300万元的保证金,同日,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向宏力公司出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编号:3020005321922627),出票人为宏力公司、付款行为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清算中心,收款人为晋江卓特贸易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农业银行晋江陈埭支行,出票金额为60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3月2日。上述贷款以及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宏力公司未按合同的约定及时还本付息及缴存票款,鳄莱特公司、林建程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中银银行厦门分行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宏力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000万元、利息526708.25元(暂计至2014年3月19日,应按逾期还款年利率11.25%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宏力公司立即归还垫款本金14768045.31元,罚息152602.21元。(暂计至2014年3月19日,按垫款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宏力公司向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支付中信银行厦门分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75270元整以及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4、鳄莱特公司、林建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确认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对宏力公司所有的位于泉州市泉港区山腰镇新宅村的土地、房产(其中地产权属证书号为泉港国用(2003)字第049号,房产权属证书号为泉房权证泉港字第007705、0082**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在将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后,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各被告承担。被告宏力公司、鳄莱特公司对中信银行厦门分行的诉求没有异议。被告林建程未作答辩。原告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综合授信合同》(编号:(2011)厦银授字第359-1、359-2号),拟证明中信银行厦门分行与宏力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及合同内容。2、《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1)厦银最保字第359-31号、359-32号),拟证明鳄莱特公司、林建程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厦门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及合同内容。3、《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1)厦银最抵字第359-33号)、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他项权证,拟证明中信银行厦门分行与宏力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情况。4、《综合授信补充协议》(编号:(2013)厦银授字第045-1、045-2、045-3号),拟证明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同意宏力公司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14年2月22日可一次或分次书面申请使用《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综合授信额度。5、借款申请表、《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3)厦银贷字第006618号)、单位借款凭证;6、借款申请表、《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3)厦银贷字第006621号)、单位借款凭证;7、借款申请表、《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3)厦银贷字第006623号)、单位借款凭证;8、借款申请表、《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3)厦银贷字第006630号)、单位借款凭证;9、借款申请表、《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3)厦银贷字第006622号)、单位借款凭证,证据5-9拟证明中信银行厦门分行与宏力公司签订五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并依约发放了相应贷款;10、购销合同(HL-JX1305253)、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编号:(2013)厦银承字第011544号)、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编号:(2013)厦银承字第011544号、保证金存款入账、冻结通知书、进账单、银行承兑汇票(编号:3020005321922501)、保证金存款解冻、出账通知书、托收凭证(2014年2月11日)、转账贷方凭证(2014年2月24日);11、购销合同(HL-YS1306045)、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编号:(2013)厦银承字第011545号)、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编号:(2013)厦银承字第011545号)、保证金存款入账、冻结通知书、进账单、银行承兑汇票(编号:3020005321922448)、保证金存款解冻、出账通知书、托收凭证(2014年2月11日)、转账贷方凭证(2014年2月24日);12、购销合同(HL-ZT1306172)、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编号:(2013)厦银承字第011603号)、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编号:(2013)厦银承字第011603号)、保证金存款入账、冻结通知书、进账单、银行承兑汇票(编号:3020005321922631)、保证金存款解冻、出账通知书、托收凭证(2014年2月25日)、转账贷方凭证(2014年3月3日);13、购销合同(HL-ZT1306172)、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编号:(2013)厦银承字第011559号)、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编号:(2013)厦银承字第011559号)、保证金存款入账、冻结通知书、进账单、银行承兑汇票(编号:3020005321922627)、保证金存款解冻、出账通知书、托收凭证(2014年3月1日)、转账贷方凭证(2014年3月3日),证据10-13拟证明中信银行厦门分行与宏力公司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宏力公司未按期缴存票款,致使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对外垫付票款2953767.92元;14、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转账凭证,拟证明中信银行厦门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75270。15、诉讼费预收发票、执行裁定书,诉讼保全费预收发票,拟证明中信银行厦门分行为本案支出诉讼费419913元,保全费5000元。宏力公司、鳄莱特公司对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亦未提交证据。本院认证如下,由于林建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经核对原件后,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据此查明如下事实:2011年9月1日,中信银行厦门分行与宏力公司签订两份《综合授信合同》(编号:(2011)厦银授字第359-1、359-2号),约定:宏力公司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可向中信银行厦门分行申请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分别为4000万元、35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可用于贷款、票据承兑及票据贴现等;本合同约定的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均为叁年(即2011年9月6日至2014年9月6日)。同日,鳄莱特公司、林建程分别与中信银行厦门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1)厦银最保字第359-31、359-32号),约定鳄莱特公司、林建程为讼争《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75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两年。林建程的配偶何宝玲在(2011)厦银最保字第359-3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尾部签字确认“已知晓上述合同约定并对于甲方依据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不持任何异议”。同日,宏力公司与中信银行厦门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1)厦银最抵字第359-33号),自愿以自有的位于泉州市泉港区山腰镇新宅村的土地及房产(地产权属证书号为泉港国用(2003)字第0**号,房产权属证书号为泉房权证泉港字第007705、0082**号)为讼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4000万元,无论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等担保方式),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有权直接要求宏力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双方随后于2011年9月6日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2013年2月19日,中信银行厦门分行与宏力公司、林建程、鳄莱特公司分别签订《综合授信补充协议》(编号:(2013)厦银授字第045-1、045-2、045-3号),均载明: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同意宏力公司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14年2月22日可一次或分次书面申请使用讼争《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综合授信额度。2013年3月1日、2013年3月4日、2013年3月6日,中信银行厦门分行与宏力公司分别签订了五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2013)厦银贷字第006618、006621、006623、006630、006622号),分别约定由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向宏力公司发放1000万元、2000万元、1250万元、750万元、10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均为一年,贷款利率以贷款实际提款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即为年利率7.5%,贷款期内利率保持不变,宏力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的本金,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本合同届时适用的贷款利率加收50%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宏力公司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有权根据逾期天数按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后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前述《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贷款。2013年8月22日、8月23日、9月2日,宏力公司先后与中信银行厦门分行签订了四份《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编号:(2013)厦银承字第011544、011545、011603、011559号),向中信银行厦门分行申请承兑票面金额分别为1000万元、10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的汇票共四张。承兑汇票到期日,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凭票支付票款。到期日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未获清偿的票款,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将根据逾期天数及逾期付款金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罚息。中信银行厦门分行依约向宏力公司出具四张《银行承兑汇票》(编号分别为3020005321922501、×××4467、×××8006、×××7865),汇票到期日分别为2014年2月22日、2014年2月23日、2014年3月2日、2014年3月2日。上述贷款以及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宏力公司未依约及时还本付息、缴存票款,鳄莱特公司、林建程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截至2014年3月19日,宏力公司尚欠贷款本金6000万元,利息526708.25元;尚欠票款14768045.31元,罚息152602.21元。中信银行厦门分行为实现讼争债权支出律师175270元,保全5000元,未实际产生评估费和拍卖费。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授信、贷款、保证、抵押合同及汇票承兑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有效,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中信银行厦门分行依约向宏力公司发放了讼争贷款,宏力公司未能依约还款付息,已经构成违约。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有权依据合同要求宏力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中信银行厦门分行依约承兑讼争汇票,并在到期日支付全部汇票金额,有权依据合同要求宏力公司支付未清偿票款,根据逾期天数及逾期付款金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罚息。此外,宏力公司还应承担中信银行厦门分行为实现讼争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鳄莱特公司、林建程与中信银行厦门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宏力公司上述债权承担最高额保证责任,应对宏力公司上述债务在各自约定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鳄莱特公司、林建程有权向宏力公司追偿。宏力公司自愿为讼争债务提供抵押,并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在约定的最高额范围内,有权对宏力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除评估费、拍卖费并未实际产生外,原告中信银行厦门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泉州市泉港宏力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借款6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4年3月19日为526708.25元,此后按年利率11.25%计收罚息、复利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二、被告泉州市泉港宏力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支付代垫款14768045.31元及罚息(暂计至2014年3月19日为152602.21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三、被告泉州市泉港宏力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支付律师费175270元,保全费5000元;四、被告鳄莱特(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林建程分别在75000000元的范围内,对泉州市泉港宏力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鳄莱特(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林建程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市泉港宏力鞋业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有权对被告泉州市泉港宏力鞋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泉州市泉港区山腰镇新宅村的土地、房产(其中地产权属证书号为泉港国用(2003)字第049号,房产权属证书号为泉房权证泉港字第007705、0082**号)行使抵押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4000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9938元,由被告泉州市泉港宏力鞋业有限公司、鳄莱特(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林建程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仲审 判 员 王 池代理审判员 苏 鑫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玉梅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