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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09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李道珍与吴江市卓悦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庄盛纺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0984号原告李道珍。被告吴江市卓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黎里工业园(镇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盛胜奎,总经理。被告吴江市庄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镇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庄荣祥,总经理。被告盛胜奎。被告顾春良。被告庄荣祥。原告李道珍与被告吴江市卓悦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庄盛纺织有限公司、盛胜奎、顾春良、庄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松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道珍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吴江市卓悦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被告盛胜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江市庄盛纺织有限公司、顾春良、庄荣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道珍诉称:2013年9月11日,被告吴江市卓悦纺织有限公司以银行贷款到期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30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9月11日至2013年10月10日,自借款之日直至还清之日的借款利息为银行同期同档贷款的四倍。该笔借款本息由被告吴江市庄盛纺织有限公司、盛胜奎、顾春良、庄荣祥等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间为二年。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吴江市卓悦纺织有限公司未归还借款,各保证人均未履行担保义务。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要求被告吴江市卓悦纺织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含逾期利息,以中国人��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9月12日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及要求吴江市庄盛纺织有限公司、盛胜奎、顾春良、庄荣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吴江市卓悦纺织有限公司及被告盛胜奎共同答辩称:对原告李道珍的陈述无异议,因没有资金周转,故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吴江市庄盛纺织有限公司、顾春良、庄荣祥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1日被告吴江市卓悦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李道珍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人吴江市卓悦纺织有限公司因经商所需,特借到李道珍的借款人民币(大写)现金(或转账):叁佰万元正。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11日至2013年10月10日”,并载明“如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则借款人同意支付出借人利息,利率���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的利息期限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另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如有多个担保人的,则各担保人共同对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二年。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等出借人为实现债权的一切支出费用。如借款人、担保人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出借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则借款人、担保人应承担出借人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支出费用。如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则出借人可直接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直至诉讼。如借款人明显经营状况不佳或有转移财产来逃避债务等行为出借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或担保人主张本笔债权。借款人在还款中,借款人同意先支付给出借人借款利息,其次再支付借款本金”。该《借条》下方��款人处有“吴江市卓悦纺织有限公司”公章,担保人处有“吴江市庄盛纺织有限公司”公章、“盛胜奎”签名、“顾春良”签名、“庄荣祥”签名、“苏州凯杰纺织有限公司”公章、“吴志良”签名。落款处注明“以银行实际到账金额及日期为准”,落款日期为“2013年9月11日”。另查明:原告李道珍在中信银行账号为“62×××***8947”的账户中曾有存款。2013年9月11日、9月12日,原告李道珍每日从其上述账户中向被告吴江市卓悦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胜奎在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62×××***8448”的账户中汇款1500000元,共计3000000元。又查明: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吴江市卓悦纺织有限公司未向原告李道珍归还借款,各保证人均未履行担保义务,至本案讼争。本院认为:2013年9月11日,被告吴江市卓悦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李���珍出具《借条》的行为表明双方在当日达成了成立借贷关系的合意。2013年9月11日、9月12日,原告李道珍根据双方的合意向盛胜奎账户中汇入借款共计3000000元;盛胜奎系被告吴江市卓悦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原告李道珍与被告吴江市卓悦纺织有限公司之间的合意,应视为原告李道珍向被告吴江市卓悦纺织有限公司作出了给付借款的行为。庭审中,被告吴江市卓悦纺织有限公司及被告盛胜奎对此亦予以认可。据此,本院认为,原告李道珍与被告吴江市卓悦纺织有限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吴江市卓悦纺织有限公司应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李道珍要求被告吴江市卓悦纺织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含逾期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自2013年9月12日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的理据成立,且关于利息的主张符合双方的约定,亦不违反国家关于借款利率的强制性规范,本院对此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吴江市庄盛纺织有限公司、盛胜奎、顾春良、庄荣祥等人在《借条》担保人处盖章或签名的行为表明被告吴江市庄盛纺织有限公司、盛胜奎、顾春良、庄荣祥等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两年。原告李道珍在担保期限内要求部分保证人即被告吴江市庄盛纺织有限公司、盛胜奎、顾春良、庄荣祥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对此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被告吴江市庄盛纺织有限公司、顾春良、庄荣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江市卓悦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道珍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含逾期利息,以人民币3000000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9月12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二、被告吴江市庄盛纺织有限公司、盛胜奎、顾春良、庄荣祥对被告吴江市卓悦纺织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李道珍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00元,由被告吴江市卓悦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庄盛纺织有限公司、盛胜奎、顾春良、庄荣祥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姚松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熙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