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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刑执字第69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罪犯吴迪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6962号罪犯吴迪,男,汉族,中专文化,1990年2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如东县,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东刑二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5年5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4年9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吴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吴迪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一次,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交纳。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履行财产义务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鉴于该犯对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义务未履行,可以适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4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陈红旗审判员 许云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俊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