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雷法二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洪XX与梁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XX,梁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湛雷法二民初字第255号原告洪XX,女,汉族,住雷州市.被告梁XX,男,汉族,住雷州市。原告洪XX诉被告梁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XX参加诉讼。被告梁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XX诉称,2012年9月,其与被告梁XX经他人介绍相识,在互不了解的情况下,于2012年11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后的第三天,双方争吵打架,原告便离开被告到广州花都工业区打工。原告于2013年春节回家时,了解到被告有吸毒史,曾多次被公安机关抓捕、拘留,且发现被告还在吸毒。被告还对原告实施殴打。被告还隐瞒其与前妻生育有一个女孩至今已6岁的事实,欺骗原告。现原、被告已分居2年多,感情已破裂,无法愈合。为此,请求依法判令:1.判准原、被告离婚;2.由被告承担本案有诉讼费用。原告洪XX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洪XX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洪XX的主体资格;2.婚姻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11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被告梁XX不作书面辩称,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洪XX提交的证据1、2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洪XX提交的2份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洪XX与被告梁XX经他人介绍相识、相恋,双方于2012年11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淡薄。2014年5月29日,原告洪XX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准原、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有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告洪XX与被告梁XX自愿登记结为夫妻,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为夫妻,婚姻基础较好。原告洪XX提出被告梁XX实施殴打等家庭暴力,且吸毒屡教不改的意见,由于原告未能举证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认定。从本案现有的证据看,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淡薄。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相互沟通、理解和包容,并各自克服自身的不足,双方是可以和好生活的。因此,原告洪XX提诉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洪XX与被告梁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洪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广德审判员 张里养审判员 陈美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玉秀附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