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022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张柏林与刘广志、戴福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柏林,刘广志,戴福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初字第02207号原告张柏林。被告刘广志。被告戴福彩。原告张柏林诉被告刘广志、戴福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柏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广志、戴福彩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柏林诉称:2012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3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刘广志、戴福彩在答辩期内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10月21日,被告刘广志以承包建设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2011年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4万元。2012年4月1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确认欠款6万元的事实,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利息按年结算。之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一份、江苏新沂农村合作银行存款凭证一份、新沂市新安街道办事处南陈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及原告庭审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刘广志彩向原告张柏林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由于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故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一、关于借款利息问题。原被告双方书面约定借款月利率2%,且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万元利息,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被告刘广志所借原告款项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被告刘广志所借原告款项是用于共同经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广志、戴福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柏林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刘广志、戴福彩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舒 瀚人民陪审员 吴培法人民陪审员 沈献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