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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执字第127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文斌等6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文斌,陈传玲,陈传光,陈传龙,何敬路,何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沭执字第1273-1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何文斌。被执行人:陈传玲。被执行人:陈传光。被执行人:陈传龙。被执行人:何敬路。被执行人:何文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沭商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何文斌、陈传玲、陈传光、陈传龙、何敬路、何文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文斌、陈传玲、陈传光、陈传龙、何敬路、何文华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化芝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