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桑法民一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周某甲诉严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严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桑法民一初字第513号原告周某甲,女,1984年5月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被告严某甲,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严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以离婚不利于小孩成长为由,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严某甲的起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周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卓小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群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