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上海大众汽车东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艺琼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大众汽车东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艺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92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大众汽车东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洪静。被执行人张艺琼。申请执行人上海大众汽车东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艺琼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4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张艺琼应给付申请人修理费18580元、案件受理费13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已付),申请人对本案亦无其他请求,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东民初字第42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