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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法执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与韦开福、韦宏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裁定书.doc╳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韦开福、韦宏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法执字第124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韦开福、韦宏义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韦开福、韦宏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开福、韦宏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韦开福、韦宏义名下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执行重新立案,恢复(2013)兴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因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陈东泉审判员  石卢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