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执字第70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罪犯胡书耀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书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7027号罪犯胡书耀,男,汉族,小学文化,1983年1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大名县,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3日作出(2007)鼓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书耀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至2020年11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0年3月30日、2012年10月13日作出(2010)、(2012)宁刑执字第1369号、第79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胡书耀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4年9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胡书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胡书耀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交纳。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履行财产义务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书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鉴于该犯系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人身危险性较大,可以适当从严;又鉴于该犯对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义务未履行,可以适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书耀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陈红旗审判员 许云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俊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