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滨民初字第015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兆贵、屈明会、XX、王镇虎与被告安康市锦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兆贵,屈明会,XX,王镇虎,安康市锦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汉滨民初字第01574号 原告马兆贵,男,汉族,1953年6月29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 原告屈明会,男,汉族,1959年1月8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 原告XX,男,汉族,1964年12月25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 原告王镇虎,男,汉族,1954年1月2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 被告安康市锦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雪梅,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兆贵、屈明会、XX、王镇虎与被告安康市锦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兆贵、屈明会、XX、王镇虎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兆贵、屈明会、XX、王镇虎撤回对被告安康市锦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马兆贵、屈明会、XX、王镇虎承担。 审判员 贺茂芳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