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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农民初字第55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初志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初志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5530号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农安县。法定代表人倪晓东。被告初志伟,男性,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初志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夏树臣审 判 员  初春光人民陪审员  迟义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