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民初字第55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初志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初志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5530号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农安县。法定代表人倪晓东。被告初志伟,男性,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初志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夏树臣审 判 员 初春光人民陪审员 迟义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