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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5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宿州市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鹏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鹏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513号原告:宿州市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雷,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振,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鹏举,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鹏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宿州市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茹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