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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二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友好热力有限公司诉张少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友好热力有限公司,张少团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二初字第847号原告:乌鲁木齐市友好热力有限公司被告:张少团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市友好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少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乌鲁木齐市友好热力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少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友好热力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友好热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少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款项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毛 博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志浩-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