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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王旭与王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王立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1997号原告王旭,男,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王立民,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诉被告王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元由原告王旭负担。审判员  王贵甫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