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初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王旭与王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王立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1997号原告王旭,男,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王立民,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诉被告王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元由原告王旭负担。审判员 王贵甫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