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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苍溪民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李成友、李大江与李国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友,李大江,李国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苍溪民初字第2052号原告李成友,男,生于1953年8月21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原告李大江,男,生于1954年4月27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被告李国民,男,生于1968年2月27日,汉族,四川省昭化区人,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友、李大江与被告李国民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成友、李大江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友、李大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2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收。审判员  徐成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