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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洪坚、陈廷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洪坚,陈廷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050号原告: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彩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燕芳,女,1977年9月30日出生,是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何洪坚,男,汉族,1956年7月21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陈廷婵,女,汉族,1984年11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洪坚、陈廷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以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黎焕萍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冼婉菲 来源:百度“”